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110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紹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虎簡字第11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偉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3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偉明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廖偉明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9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經與他案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1 年8 月2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執行完畢論(未構成累犯)。詎廖偉明仍不知悔改,於民國103 年5 月4 日晚間11時許,騎乘機車返家途中,行經雲林縣斗六市萬年路某處時,拾獲李建德不慎遺失之4113-LN 號自用小客車車牌2 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之。後因其父廖佑錫所有之原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交通違規遭警察開單告發,併查知該車逾期未經檢驗,已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號牌,車號0000-00 號車牌乃遭警察查扣繳回,廖偉明為便宜行事,遂將4113-LN 車牌懸掛在廖佑錫所有之原車號0000-00 自用小客車上。嗣於103 年6 月3 日凌晨1 時30分許,廖偉明駕駛該車行經雲林縣二崙鄉○○村000 號前時,遭警攔檢查獲,並扣得上開車牌2 面(業經李建德領回),始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偉明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李建德及證人廖佑錫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臺中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5 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在卷可稽。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同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嫌,尚有誤會,應由本院逕予更正。

㈡爰審酌被告侵占遺失物之行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危害社會治安,又其前有多次詐欺之前科紀錄,有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不良,惟念及被告侵占所得利益非鉅,犯罪手法亦屬平和,未以懸掛該車牌之汽車另犯他案,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侵占之物業經被害人領回,所生危害尚非嚴重,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家境狀況貧寒(參見被告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㈡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王紹銘

書記官 官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11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