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虎交簡字第1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禾原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裁判日期欄之「106 年6 月26日」應更正為「103 年6 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且係明顯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依前開說明,自應將原本及其正本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