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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王紹銘簡廷恩黃麗竹

原告
周金聰
原告
周金生
原告
周麗卿
原告
周麗琴
被告
林通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黃麗竹

                  書 記 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交簡附民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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