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一五七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一五七號
- 聲請人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六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毀越牆垣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四行「製造號碼Z四R六二三九四號」應更正為「製造號碼Z四R六二三九九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