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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一五七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六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毀越牆垣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寄藏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四行「製造號碼Z四R六二三九四號」應更正為「製造號碼Z四R六二三九九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一五七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