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字第22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虎簡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犯罪事實」欄第1 行至第4 行有關累犯之記載更正為「甲○○前於民國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於89年2 月2 日,以89年度港簡字第15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89年3 月24日確定,再於90年2 月26日,以89年度易字第869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0年5 月13日確定;又於89年間因違反軍法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89年12月27日,以89年度和審字第52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90年3 月5 日確定;3 罪接續執行,甫於91年12月24日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