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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李秋瑩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51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 行「95年11月07日某時,在不詳處所」應更正為「95年11月07日上午11時許,在其住處」外,其餘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40巷5 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秋瑩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度偵字第1251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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