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150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虎簡字第15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丙○○

      乙○○

           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伍台、計算機柒台、電話機貳台、倍數對照表貳拾貳張、聯絡電話單壹拾壹張及簽注單叁拾玖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之「廖家樺」均應更正為「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68 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 碧 蓉

書記官 林 珮 儒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150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