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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邱瑞裕蔡碧蓉廖淑華

原告
甲○○
被告
乙○○

          (現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7年度虎簡字第26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瑞 裕

                   法 官 蔡 碧 蓉

                   法 官 廖 淑 華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7年度虎簡字第269 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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