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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5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韋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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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訴訟代理人
吳志弘

      劉美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陳不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4,6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5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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