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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淵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永利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9,4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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