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5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利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9,4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