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5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綵璇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弘
劉美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陳不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4,67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