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字第2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20號
- 原告
- 江 有 (歿)
- 被告
- 柯桑燦
- 被告
- 雲林縣西螺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鄭玲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另起訴前已死亡者,於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係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告已於104 年12月30日死亡,有原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既已於訴訟繫屬前死亡,依上說明,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原告既無當事人能力,本院復無從命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