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字第20號

確認經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洪儀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20號

原告
江 有 (歿)
被告
柯桑燦
被告
雲林縣西螺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玲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另起訴前已死亡者,於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係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告已於104 年12月30日死亡,有原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既已於訴訟繫屬前死亡,依上說明,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原告既無當事人能力,本院復無從命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字第20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經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