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虎簡聲字第四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虎簡聲字第四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李存治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二三一號、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四四號、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簡上字第五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另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五萬八千五百九十六元 │聲請人支付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七百三十四元 │聲請人支付 │├────────┼───────────┼─────────────┤│第一審旅費│ 元│ │├────────┼───────────┼─────────────┤│第一審鑑定費│ 元│ │├────────┼───────────┼─────────────┤│第二審裁判費│五萬一千零三元 │聲請人支付 │├────────┼───────────┼─────────────┤│第二審送達郵費 │六百零八元 │聲請人支付 │├────────┼───────────┼─────────────┤│第二審旅費│ 元│ │├────────┼───────────┼─────────────┤│第二審鑑定費│元│ │├────────┼───────────┼─────────────┤│第三審裁判費│一萬八千七百元 │相對人支付 │├────────┼───────────┼─────────────┤│第三審送達郵費 │七十八元 │聲請人支付 │├────────┼───────────┼─────────────┤│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 │由聲請人預納 ││(送達郵費) │ │ │├────────┴───────────┴─────────────┤│附註: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共計十一萬零九百四十一元,均由聲請人支付,故相對人││尚應負擔二分之一即五萬五千四百七十一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聲請人預││先支付之第三審送達郵費七十二元及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相對人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及本件程序費用,共計為五萬五千六百十一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