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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一四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葉明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一四六號

抗告人
乙○○○○霸國

  被抗告人 丙○○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所為駁回上訴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湯俊卿並未收到鈞院判決書,不知道判決書內容,送達行為並不合法,依法提起抗告。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經查,抗告人原本委任訴訟代理人藍庭光律師、劉志卿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又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陳報解除委任。本院送達文書作業時,誤將判決書寄送給藍庭光律師,漏未送達給被告湯俊卿本人,送達文書作業,實有疏失。本院已經重新再將判決書送達被告湯俊卿本人,上訴期間重新計算。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如主文所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 官 葉明松

                   書記官 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一四六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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