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一四六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一四六號
- 抗告人
- 乙○○○○霸國
被抗告人 丙○○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所為駁回上訴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湯俊卿並未收到鈞院判決書,不知道判決書內容,送達行為並不合法,依法提起抗告。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經查,抗告人原本委任訴訟代理人藍庭光律師、劉志卿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又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陳報解除委任。本院送達文書作業時,誤將判決書寄送給藍庭光律師,漏未送達給被告湯俊卿本人,送達文書作業,實有疏失。本院已經重新再將判決書送達被告湯俊卿本人,上訴期間重新計算。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如主文所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