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52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虎簡字第52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第436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47,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下同)97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將請求之金額減為237,500 元,核屬聲明之減縮,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參加由被告所召集之合會,連會首在內總共22會,每期會款20,000元,會期自95年7 月31日起至97年4 月30日止,每月月底開標(下稱系爭合會),原告參加1會,繳至第12會時,系爭合會即宣告倒閉,被告避不見面,原告為未得標之會員,屢經向被告催討會款未果,為此請求被告給付會款,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互助會名單及匯款單據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1 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民法第709 條之9 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合會自96年6 月份開標後,會首即逃匿無蹤,倒會後即未再支付會款予未得標之會員,至原告於97年3 月25 日起訴時已達2期以上之總額,是被告已喪失分期給付之利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全部會款至明。又系爭合會自96年7 月31日起至97年4 月30日止,計有10名會員未得標,每位已得標會員每月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為20,000元,10會會款總計為200,000 元,平均每位未得標會員得向每位已得標會員請求之金額為20,000元(200,000 ÷10)。系爭合會連同會首在內,已得標之會員有12名,原告依民法第709 條之9 第1 項、第2 項規定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全部會款為240,000 元(20,000×12),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上開範圍,應予准許。

㈢、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會款,並未定有給付之期限,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7年4 月13日(按:本件起訴狀繕本於97年4 月2 日寄存送達於被告,自翌日起算10日即97年4 月1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未逾上開規定之範圍,亦無不合。

㈣、從而,原告依據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37,500元,及自97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虎尾簡易庭

如不服本判決,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52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