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若儀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台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2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台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