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8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