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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7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謝佩玲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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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添瑞
訴訟代理人
林韋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7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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