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1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817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陳詩林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817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