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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02號

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惠玲王耀興張淑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02號

                   100年度聲字第82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游景新
聲請人
林火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52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景新具保證金額新台幣柒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游景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00 年12月1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7 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後,限制住居於前開住居所欄所列之居所地。

四、具保停止羈押後如有刑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4 款所列之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違背受住居之限制、本案新發生第101 條第1 項、第101 條之1 第1 項各款所定情形之1 、違背本院所定應遵守事項之情形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02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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