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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7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林楨森陳雪玉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7號

上訴人
吳星鋒
即被告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43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辜漢忠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