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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8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黃永勝鄭貽馨謝佩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8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建德
選任辯護人
葉光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建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吳建德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予以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佩玲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8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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