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1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藍洺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5月4日所為100年度易字第2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藍洺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藍洺洋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5月4日第一審刑事判決,乃於100年6月27日送達判決書前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