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5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5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正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正豪因附表等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正豪因犯附表等4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