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1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林清山
- 公訴人
- 陳宏仁
- 被告
- 林家民
上列具保人等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准予具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清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陳宏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均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林家民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本院各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及50,000元,於具保人陳宏仁、林清山提出保證金後釋放之事實,有刑事保證金收據2紙(100年刑保字第10000146號、100年刑保字第13號)附卷可稽。茲被告所犯之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定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行審判程序,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囑警拘提亦未能拘獲,亦查無被告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函暨所附報告書各1紙及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前經繳納之保證金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