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7號
- 上訴人
- 吳星鋒
- 即被告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43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7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43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楨森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