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8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建德
- 選任辯護人
- 葉光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建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吳建德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予以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