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93 號、101 年度執字第7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成因附表一等陸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又因附表二等肆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建成因犯附表一等6 罪、附表二等4 罪(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宣告刑應為有期徒刑8 月,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7 月,應予更正),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