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7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永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5號、99年度偵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改造掌心雷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陳永釗涉嫌持有改造掌心雷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罪嫌不足,而以99年偵字第3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改造掌心雷手槍1枝經鑑定具有殺傷力,係屬於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99年度偵字第3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改造掌心雷手槍1枝,經鑑定具有殺傷力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8月13日刑鑑字第0960120473號槍彈鑑定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3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13255號處分書等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