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5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59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松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松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松華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森林法,經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44,200元部分,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自非在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