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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5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劉致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松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松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松華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森林法,經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44,200元部分,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自非在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致欽

書記官 林琬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59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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