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2號
- 被告
- 林 克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及附表編號4、5之罪名及宣告刑欄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之記載,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與原本不符,揆諸首開意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