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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2號

違反森林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玉雲卓怡君張育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2號

被告
林 克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及附表編號4、5之罪名及宣告刑欄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之記載,應更正為「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與原本不符,揆諸首開意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2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