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詩林
上列上訴人因犯恐嚇取財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詩林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