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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4號

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黃永勝許乃文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4號

聲請人
方玉麟
選任辯護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並無何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逃匿之事實,原羈押被告之理由,應隨審判後之事實證據而消滅不存在,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之罪為法定刑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0年1月14日執行羈押,並於100年4月14日、6月14日、8月14日、10月14日、12月14日、101年2月14日延長羈押在案。而本院審酌依被告所涉犯之罪名係屬重罪,斟酌一切客觀情狀,認被告將來有受判處重刑之可能性甚高,而面臨將受重刑之判決,其逃亡、規避刑事審判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因此本院認為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至於被告所列上開事由,尚非係得以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鄭貽馨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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