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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張淑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9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建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93 號、101 年度執字第7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成因附表一等陸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又因附表二等肆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建成因犯附表一等6 罪、附表二等4 罪(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宣告刑應為有期徒刑8 月,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7 月,應予更正),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