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3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16 號、101 年度執字第9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豪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家豪因犯附表等2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3,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