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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張淑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63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216 號、101 年度執字第9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豪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家豪因犯附表等2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3,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淑華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3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