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2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TRAN VAN .
- 被告
- TRAN VAN .
- 被告
- 上二人共同 羅明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RAN VAN TUYEN、TRAN VAN SON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上列被告TRAN VAN TUYEN、TRAN VAN SON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101年6月28日裁定將其羈押,茲本案業已審結,被告2人均為有罪之判決,審酌被告2人為逃逸外勞,並無固定住所,足認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刑罰之執行,本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