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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玉雲鄭貽馨王耀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7號

公訴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唐誌嶸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14號、第547號、第840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卷附之資料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均非僅犯一案,可能面臨之刑度甚重,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危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均予以羈押,自民國102年5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2年8月21日、同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8條第3項罪嫌重大,而被告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4月,另諭知以新台幣10萬元具保,然被告並未能提出保證金,本院審酌因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罪,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危險,被告復未能具保以降低其逃亡之可能,故本院認本件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2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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