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9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492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永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51號、102 年度偵字第4005號),經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何子乾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成年人與少年共同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又竊盜,共貳罪,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與少年陳○龍(民國85年12月生,姓名、年籍均詳卷,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加重竊盜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犯行:
⒈於102 年5 月31日晚間11時許,共同以踰越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0 段00號之復興國中325 班級教室未上鎖窗戶之方式,進入上開教室內,竊取復興國中所有由該校事務組長甲○○管領之ACER牌黑色電腦主機1 台得手。
⒉於102 年6 月17日晚間11時許,共同以踰越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0 段00號之復興國中219 班級教室未上鎖窗戶之方式,進入上開教室內,竊取復興國中所有由該校事務組長甲○○管領之ACER牌黑色電腦主機1 台得手。
⒊於102 年7 月24日晚間11時許,以踰越位於宜蘭縣宜蘭市○○路0 段00號之復興國中213 班級教室未上鎖窗戶之方式,進入上開教室內,竊取復興國中所有由該校事務組長甲○○管領之ACER牌黑色電腦主機1 台得手。
(二)乙○○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先後為下列犯行:
⒈於102 年8 月11日下午3 時56分許,在位於宜蘭縣五結鄉○○路00號之四結土地公廟2 樓大殿,以搖晃將功德箱內現金倒出之方式,徒手竊取放置在上開大殿之功德箱內現金新臺幣(下同)500 元得手。
⒉於102 年8 月16日下午1 時19分許,在位於宜蘭縣五結鄉○○路00號之四結土地公廟2 樓大殿,以搖晃將功德箱內現金取出之方式,徒手竊取放置在上開大殿之功德箱內現金300 元得手。
三、處罰條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 款、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