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7號
- 公訴人
-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唐誌嶸
- 選任辯護人
- 李秋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14號、第547號、第840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卷附之資料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均非僅犯一案,可能面臨之刑度甚重,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危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均予以羈押,自民國102年5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2年8月21日、同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8條第3項罪嫌重大,而被告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4月,另諭知以新台幣10萬元具保,然被告並未能提出保證金,本院審酌因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罪,屬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危險,被告復未能具保以降低其逃亡之可能,故本院認本件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2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