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緝字第15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健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曾健翔業於民國101年3月19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末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最高法院78年度臺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同理,不受理判決因屬無主刑之判決,且又非免刑判決,從刑自亦無所附麗,從而案內縱有扣案物品,亦不得於諭知不受理判決之同時併予宣告沒收。準此,本件既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扣得之改造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支、非制式子彈1顆等物,自無從於本件判決中併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