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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1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玉雲張育彰卓怡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緝字第15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健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曾健翔業於民國101年3月19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末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最高法院78年度臺非字第72號判例意旨參照)。同理,不受理判決因屬無主刑之判決,且又非免刑判決,從刑自亦無所附麗,從而案內縱有扣案物品,亦不得於諭知不受理判決之同時併予宣告沒收。準此,本件既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扣得之改造手槍(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1支、非制式子彈1顆等物,自無從於本件判決中併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卓怡君

書記官 馬竹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1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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