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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1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14號

被告
孫維康
被告
莊國忠
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松龍律師

      陳勇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1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國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14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