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1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14號
- 被告
- 孫維康
- 被告
- 莊國忠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徐松龍律師
陳勇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1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14號
陳勇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1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