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國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3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後,於民國101 年4 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 年1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3 年1 月3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O 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3 年2 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1 月29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