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8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交易字第187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沈光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起訴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454號),經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譯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沈光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服用毒品及助眠藥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沈光良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7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