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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李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李雅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雅蕙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岳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