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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王耀興呂俐雯林惠玲

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
甲男之父 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甲男之母 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周慧貞律師
被告
陳文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矚訴字第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呂俐雯

                  法 官 林惠玲

                  書記官 林恬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3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