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
- 被告
- 吳昱辰
具 保 人 陳敬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劉憲英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29號、第2955號、第3131號、第3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敬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昱辰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陳敬穆繳納現金(107年度刑保字第34號)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拘提無著。另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形,有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