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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違反森林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黃永勝陳盈孜許乃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被告
即上訴人
楊文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森林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