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 被告
- 即上訴人
- 楊文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